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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保与廖光山进其他权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通知书

(2013)田执字第00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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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

廖光山:

你(单位)与姚保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田民一初字第00606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