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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志凌申请高振林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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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志凌,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高振林,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振林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6617.9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万军审判员:赵洪瑞代理审判员:张志强

书记员:刘月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