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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志彬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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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志彬,陕西省西安市天子出租车有限公司司机。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金桥国际广场**。

本院在执行陈志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赔偿款91058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杜飞

书记员:郝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