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志彬,陕西省西安市天子出租车有限公司司机。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金桥国际广场**。
本院在执行陈志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赔偿款91058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杜飞
书记员:郝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