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超,陕西海通汇智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欣岩。
本院在执行李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00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杜飞
书记员:郝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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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超,陕西海通汇智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欣岩。
本院在执行李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00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杜飞
书记员:郝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