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桂先。申请执行人:赵连川。被执行人:青岛清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成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桂先、赵连川与被执行人青岛清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16915.4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青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