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秀兰。申请执行人:孙海萍。被执行人:张继彩。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葛秀兰、孙海萍与被执行人张继彩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1494.99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放弃31494.99元,余款50000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胶南民初字第30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