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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葛秀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黄执字第3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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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秀兰。申请执行人:孙海萍。被执行人:张继彩。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葛秀兰、孙海萍与被执行人张继彩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1494.99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放弃31494.99元,余款50000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胶南民初字第30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