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佳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和平路**。法定代表人:周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大鑫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傅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佳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大鑫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佳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2792元,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大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713.58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执行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2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