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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在英与榆楚乡安家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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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在英,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榆楚乡。被执行人高陵县榆楚乡安家村。负责人许拾,系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梁在英与被执行人高陵县榆楚乡安家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3)高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梁在英以已与被执行人高陵县榆楚乡安家村私下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高执字第00218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其利执行员王晓林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