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蒙,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泾渭镇梁村塬村。申请执行人乔诗童,女,201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赵蒙之女。被执行人高陵县泾渭镇梁村塬村。负责人李桥,系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赵蒙、乔诗童与被执行人高陵县泾渭镇梁村塬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3)高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蒙以已与被执行人高陵县泾渭镇梁村塬村私下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高执字第00214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其利执行员王晓林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