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婉莹。法定代理人张茹。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苏浩,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5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