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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谢婉莹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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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婉莹。法定代理人张茹。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苏浩,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5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