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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红卫杨莉刘杨晓倩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北上召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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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红卫。申请执行人杨莉。申请执行人刘杨晓倩。法定代理人刘红卫,系刘杨晓倩之父。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北上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忠院,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北上召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董军亭,系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北上召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红卫、杨莉、刘杨晓倩老庄基地分配补偿款每人5000元,共计15000元;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北上召村第一村民小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红卫、杨莉征地补偿款每人288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杨晓倩征地补偿款37440元,合计95040元。以上二项共计110040元,二被执行人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588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上扣划了全部案款116000元,本案实际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50号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刘江审判员:王同文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