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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瑞诉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东南坊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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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瑞。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东南坊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冯亚军,该组组长。

刘瑞诉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东南坊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刘瑞征地补偿款5400元,承担诉讼费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刘瑞征地补偿款54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3年元月29日从被执行人帐户内扣划了55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2155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23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