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祝龙惠,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新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一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新一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一村三组)。负责人某,系该组组长。
对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新一村)在金融机构存款15781.5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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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祝龙惠,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新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一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办新一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一村三组)。负责人某,系该组组长。
对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新一村)在金融机构存款15781.5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