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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爱英与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麻田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郴苏诉执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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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爱英,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靓,男,200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学生。法定代理人朱爱英,系王靓之母。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麻田村朱家湾第一村民小组(原郴州市苏仙区塘溪乡麻田村朱家湾第一村民小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制作的(2012)苏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麻田村朱家湾第一村民小组银行存款50859元(含诉讼费500元、执行费65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08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煜斌

书记员:肖旻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