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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晓红与郭利民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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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晓红与被执行人郭利民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2日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019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郭利民所有的陕D7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户籍档案予以冻结,期限1年。现因被执行人郭利民等已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利民所有的陕D7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户籍档案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华

书记员:孙新林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