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戴卫秦苗苗戴浩然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1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戴卫。申请执行人秦苗苗。申请执行人戴浩然。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康辉,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三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8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1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张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