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卫。申请执行人秦苗苗。申请执行人戴浩然。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康辉,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三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8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1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张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