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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亚鹏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吕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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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亚鹏。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吕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民弟,系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王亚鹏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吕村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0元。判决书生效后,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上扣划了案件款4200元,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3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喜君审判员:刘江审判员:王同文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