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金丽,女。被执行人彬县城关镇朱家湾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朱建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朱金丽与被执行人彬县城关镇朱家湾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彬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彬县城关镇朱家湾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朱金丽本次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49620元,承担诉讼费520元,生效后,彬县城关镇朱家湾村委会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金丽于2013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彬县城关镇朱家湾村委会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彬县城关镇朱家湾村委会在限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50140元,申请人已领回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彬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史智昶审判员:王孝民审判员:韩勇
书记员:池西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