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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旋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9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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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旋,男,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旋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旋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60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银行扣划回案件款76050元,并已经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民桥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王昆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