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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尚建群、刘香玲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3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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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尚建群,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香玲,女,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建群、刘香玲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建群、刘香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件款37828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