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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胜利、宗绒香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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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胜利,男,1953年6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宗绒香,女,1955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健康,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梁建光,组长。

本院在执行王胜利、宗绒香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胜利、宗绒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82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782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胜利、宗绒香,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