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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与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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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温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总谋,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土地补偿款18488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928元,全部案款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李卫东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