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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岳昌宝、杨岳晨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4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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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岳昌宝,男,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岳晨,男,2004年7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昌宝、杨岳晨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聚驾庄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昌宝、杨岳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已执行回案款86015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桥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