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素兰,女,1936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健康,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梁建光,组长。
本院在执行王素兰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素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585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7585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素兰,执行费1038元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赵村第二村民小组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