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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1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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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法定代理人张秀梅,女,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社区居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杨家围墙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正秦置业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1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鹏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126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51264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