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芳歌。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王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王芳歌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王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22206.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6元、执行费23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1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朱振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