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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梁茶飞、台州博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李世晓、王荷芳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知终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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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文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茶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博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菊萍。原审被告王荷芳。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世晓与被上诉人梁茶飞、台州博威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荷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李世晓既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世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应向健代理审判员:滕灵勇代理审判员:李臻

书记员:王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