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陈秋明诉被告连才贤、被告深圳市千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文书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秋明。被告连才贤。被告深圳市千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晓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建生,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明诉被告连才贤、被告深圳市千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日以已与被告连才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陈秋明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郭建龙审判员:孔志勇审判员:林思浩

书记员:林坚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