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长江南路**。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被执行人吕建凡。
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建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吕建凡、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欢乐购百货商场的财产(以人民币1619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慧玲
书记员:黄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