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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柳园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一中执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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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柳园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法定代表人顾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一中民五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柳园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五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锦弟代理审判员:赵荣荣代理审判员:韩莹

书记员:苏尚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