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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叠执字第206号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金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叠执字第2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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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建兰。被执行人:石金军。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金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