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1段**。法定代表人王路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瓦轴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法定代表人李庆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玮,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瓦轴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O11年7月12日作出的(20l1)西民四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瓦轴轴承机电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西安瓦轴轴承机电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3元,缴纳案件执行费621元。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执行。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西民四初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宏执行员王治水执行员吕海军
书记员:佘晨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