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被执行人:高密市瑞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顺河路北段文化桥东侧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密市瑞华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2)潍知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密市瑞华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海审判员:赵建审判员:王少燕
书记员:曹明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