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娟,西安市高新区华怡园自选商场业主。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徐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徐娟向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西民四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宏执行员吕海军执行员王治水
书记员:佘晨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