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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福生、昆明琦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五法执字第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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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福生,男,195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台湾省高雄县。被执行人:昆明琦赛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献群、陈移辉,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住所地:昆明市海源北路丽阳星城********。法定代表人:刘琦。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福生与被执行人昆明琦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的(2011)金义知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福生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义乌市人民法院向本院委托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未被执行人昆明琦赛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五法执字第9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长姜靖峰执行员邢仕林

人民陪审员:余小兵

书记员:陆云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