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被执行人孔东火,男,汉族,住址宝安区。被执行人罗水原,男,汉族,住址宝安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东火、罗水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8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东火、罗水原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771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藜
书记员:郭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