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被执行人杨建田。
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田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建田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建田的银行存款。以上金额以人民币647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吕海云
书记员:张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