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建兰。被执行人:王达桂。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达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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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建兰。被执行人:王达桂。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达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