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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培锦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17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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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培锦,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培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468.34元及利息,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晓光

书记员:芥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