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左亮。
本院在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与尹来禹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石油分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1)潍知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骏审判员:王伟川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姜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