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登立,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展业恒实业有限公司通家红岭商场。负责人黄吉平。被执行人深圳市展业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吉平。
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展业恒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2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旭豪
书记员:谭智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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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胜利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登立,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展业恒实业有限公司通家红岭商场。负责人黄吉平。被执行人深圳市展业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吉平。
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展业恒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2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郑旭豪
书记员:谭智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