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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豫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侯盼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字第15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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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豫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侯盼功。被执行人侯盼功,),经营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居委会综合楼****。

申请执行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豫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侯盼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豫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侯盼功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豫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侯盼功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豫龙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侯盼功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1002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范藜

书记员:符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