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嘉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豪城馨庭居**兰馨阁**。法定代表人李英兰。被执行人刘伟成。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嘉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成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伟成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伟成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2342.31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金龙
书记员:符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