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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群梅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龙执字第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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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群梅。被执行人张宏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张宏毅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岸民

书记员:唐强(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