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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振敏执行案裁定书

(2012)深宝法执字第10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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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振敏。被执行人何顺华,现在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华一路北十五巷13501。被执行人任栋良,现在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华一路北十五巷13501。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8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以(2012)深宝法执字第105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任栋良名下长安牌汽车(车牌号粤B)。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任栋良名下长安牌汽车(车牌号粤B507**)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叶仕平

书记员:孙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