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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149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伟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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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董事长。被告李伟东,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庄敬重代理审判员:赵晓青代理审判员:柯爱艳

书记员:樊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