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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阮江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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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法定代表人金志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眭群。委托代理人毛雅琴。被告阮江余,系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长远通讯设备经营部业主。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江余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代理审判员:韩军代理审判员:任小明

书记员:张小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