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金志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眭群。委托代理人毛雅琴。被告姚必仁,系苏州市姑苏区天余通讯维修店个体业主,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上塘街**。
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必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必仁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负担。
审判长:庄敬重代理审判员:赵晓青代理审判员:柯爱艳
书记员:朱雯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