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法定代表人庄启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眭群,南京市鼎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糜中巍,南京市鼎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季学冬。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学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季学冬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庄敬重代理审判员:赵晓青代理审判员:柯爱艳
书记员:樊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