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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包志通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知民686

(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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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銮,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志通,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刘龙,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方人民陪审员:冯浩俊人民陪审员:刘绮华

书记员:吴志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